一 为什么现在修订
现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8 日以财库〔2016〕198 号文印发,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 2003 年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同名办法(财库〔2003〕119 号)。 此次修订若落地,将是这一办法十年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修订稿共 6 章 40 条(现行版为 5 章 36 条)。 这次修订的时机有三个背景:
1 《政府采购法》正在修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已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明确“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重点,明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法框架下的配套规章。
2 招投标条线的“姊妹规章”已先行一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6 号)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确立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入库门槛、聘期制、年度履职考核、终身追责等制度。本次政采侧修订稿在入库条件、培训测试、履职评价等处与 26 号令对齐,公共采购两大条线的专家管理规则正在趋同。
3 2027.1.1正在成为招采新规集中生效日 与本修订稿拟定的施行日期同日的,还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7 部门令 2026 年第 43 号)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令 2026 年第 44 号)。反映出 2026—2027 年公共采购制度整体换轨的节奏。 二 修订稿改了什么 1 入库门槛从“或”变“且” 中级职称者原则上出局 现行198号第六条的职称年限条件是二选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高级职称没有年限要求,中级职称满8年即可。 修订稿第七条改为叠加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同时新增两道硬门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位证书”“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入库测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修订稿允许放宽,“但应至少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 这意味着:中级职称人员原则上失去入库资格(仅稀缺专业例外);高级职称也不再是“免检通行证”,年限、学历学位、测试三关都得过。 2 人员禁入扩展到 交易中心、代理机构人员及股东 现行 198 号仅在第十六条末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修订稿第八条将其升格为专门条款并扩大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股东不得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这是全稿对从业群体冲击最直接的一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此前可以凭专业能力入库担任评审专家,今后其政采条线的专家资格将被整体剥离,持股关联也被点名。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禁入在省级层面此前并无先例,属于国家层面新增的限制。 3 无犯罪记录证明入场 专业申报限 2 个品目 现行 198 号第七条要求的申请材料为简历、申请书承诺书、学历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回避信息等五类。修订稿第九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两项实质要求: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个人情况信息表》,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现行版对申报专业数量没有限制,修订稿第十条明确“最多可以选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 2 个三级专业品目”,堵住了“一人报一堆专业、逢抽必中”的操作空间。入库审核(修订稿第十一条)也新增了“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和入库前统一培训测试环节。 4 抽取时间从“前 2 个工作日” 压缩到“前 1 个工作日” 现行 198 号第十四条:“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 2 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异地评审项目除外)。修订稿第十五条收紧为“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 1 个工作日”,且豁免情形只保留“赴异地参加评审的项目”一项。 抽取窗口减半,指向的是名单泄露的防线前移——留给“打听评委是谁”的时间只剩一个工作日。对代理机构而言,抽取流程的时间余量明显变小,异地评审项目则维持原状。 5 回避范围首次覆盖 “与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关系”
现行 198 号第十六条的回避情形全部围绕供应商展开(任职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修订稿第十七条保留前三项并新增第四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等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关系的”,评审专家亦应回避。这与第八条的代理机构人员禁入互为表里:禁入管“身份”,回避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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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低价审查:政策要求升格为规章条款 现行 198 号对异常低价没有任何规定。修订稿第二十条为全新条款: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异常低价审查,并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对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评估后认为报价“无法保证采购标的质量或者无法履约的,应当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这一条是财政部 2026 年 1 月印发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 号)的规章化——2 号文确立了“低于全部报价平均值 50%、低于次低报价 50%、低于最高限价 45%”的审查触发线(采购人可上调至不超过 65%),并要求评审委员会要求触发供应商现场作出价格解释。 修订稿把“评审专家开展异常低价审查”从通知要求写进专家的法定职责,意味着现场举证将成为评审环节的常态化动作,供应商低价投标的"解释成本"显著提高。 7 履职评价与阶梯抽取 从"可"到"应当",双向评价被删 阶梯抽取并非本次首创。现行 198 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已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修订稿第三十条将其由“可”改为“应当”,并增加导向性表述:“在确保专家抽取随机性、公正性的前提下,优先抽取履职评价优秀、履职规范的专家。” 配套的变化有三处: 履职评价(修订稿第二十九条)保留“评审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时限,但把现行版“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直接评价并对迟到早退等行为扣分; 修订稿第二十八条新增“按规定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的,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继续教育门槛; 同时,现行版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的双向评价条款在修订稿中消失——专家对采购人的评价权被取消,评价关系变成单向。 8 解聘与退出情形扩至七项 “原则上不再接受重新入库”
现行 198 号第十一条的解聘情形为四项(不再符合条件、本人申请、不良行为记录、刑事处罚)。修订稿第三十一条扩至七项,新增“故意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得入库资格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并追加两记重手:解聘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被解聘者“原则上不再接受其重新入库申请”。出库即近似永久出局,且通报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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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具体罚款额度让位于上位法 现行 198 号第二十七条写明了 2000 元至 2 万元、2 万元至 5 万元的具体罚款档位。修订稿第三十二条改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设“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出库并向社会公布”的递进处理。 此外,修订稿第三十五条新增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单位的责任条款——系统方非法操控、泄露名单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10 施行与过渡 2027.1.1起施行,存量专家不追溯 修订稿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关于评审专家入库条件的规定,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后新申请入库的人员。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同时废止。”入库新门槛只约束增量,存量专家不作追溯换证——但第八条的人员禁入、第二十八条的培训测试、第二十九条的履职评价等履职侧规则,按文义将一体适用于在库专家。 三 影响分析 对采购代理机构:负面冲击 第八条禁入使代理机构的业务骨干彻底退出政采评审专家队伍,“既做代理又当评委”的双重身份(及其隐含的利益输送空间)被切断。 机构需评估两点: 现有人员中持专家资格者的比例,以及失去专家身份后其在项目评审环节的信息与话语权变化。 同时抽取时间压缩到 1 个工作日、履职评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理机构的组织流程工期需要重排。 对评审专家:门槛提高 申请人面对高级职称+8 年+本科学位+入库测试+无犯罪记录的复合门槛,稀缺专业是唯一弹性通道。 被解聘即近似永久出局且通报单位,退出成本陡增。 对供应商:低价策略的规则改变 异常低价审查入规后,触发 2 号文审查线的投标必须在评审现场提交成本测算等证明材料,无法举证即无效投标。财政部在其后的提案答复函中披露,2025 年试点期间有 30 个项目触发审查、28 个因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被认定无效——87% 的否决率说明这不是走过场。 靠极限压价抢标、中标后靠变更和索赔找补的打法,在制度层面被封堵。同时评审专家名单随结果公告(自行选定的须标注)、回避范围扩大,供应商围猎评委的传统路径进一步收窄。 对采购人与监管部门:责任更实,工具更多 采购人、代理机构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家的履职评价,未按规定抽取使用专家依政采法追责;评审专家名单保密义务扩展到系统建设运维单位。 对财政部门而言,阶梯抽取变为义务,配合电子档案、动态更新,“管用分离”的技术支持进一步落实。


